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深圳某公司及赵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公司及赵某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两被告需在腾讯网站首页顶部通栏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悉,两被告以“微信小号轻松日赚100元”,“1元提现秒速到账”等表述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雇佣真实微信用户,租用大量的微信号码,为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提供刷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投票量等服务。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及赵某两被告是某平台的经营者,以“微信小号轻松日赚100元”,“1元提现秒速到账”等表述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雇佣真实微信用户,租用大量的微信号码,为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提供刷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投票量等服务。
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运营者通过向某平台支付服务费进行刷量推广服务制造虚假数据,导致消费者对微信公众平台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一、原告对其运营的微信软件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保护的合法利益。
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两被告的行为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四、两被告是否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545080元。
二、被告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腾讯网站首页顶部通栏位置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两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内容须经本院事先审核,费用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基本理由:
一、被告行为破坏了微信生态,刷量行为将反噬平台内容创造和输出,营造不良的竞争氛围,扰乱微信平台内相关使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到其他合法平台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二、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牟取巨大利益,从目前查明的两被告收款帐号显示金额已达到了近500万元,但证据表明,两被告还存在其它的收款账号并予以了隐瞒。
三、 被告行为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多数用户降低对平台信息的信任,影响微信整体声誉,降低平台其他使用者对微信数据的信任度。